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旭光、赵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光,赵亮,谭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异37号案外人赵秀花,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案外人朱龙,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同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王旭光,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赵亮,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谭粉,女,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王旭光与赵亮、谭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秀花、朱龙对本院执行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32号锦绣花园小区13号楼1层05号房屋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秀花、朱龙称,贵院在执行王旭光与赵亮、谭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下达(2016)冀0705执21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执行内容属于二案外人的共同财产,故请立即解除对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楼××号房屋的查封,停止评估、拍卖。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30日,案外人赵秀花、朱龙与被执行人赵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楼××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向其支付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当天,案外人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案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贵院将案外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属于执行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解除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楼××号房屋的查封,停止评估、拍卖。本院查明,王旭光与赵亮、谭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诉讼中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宣区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9月11日查封赵亮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楼××号房屋。2015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5)宣区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亮、谭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王旭光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70400元(截止2015年11月23日)。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完时止。因被执行人赵亮、谭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旭光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冀0705执21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亮进行强制执行。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冀0705执21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亮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楼××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6月28日本院委托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对该房屋进行评估,2016年10月20日张家口张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张垣主报字(2016)第148号评估报告书。另查明,2013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赵亮与案外人朱龙、赵秀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朱龙、赵秀花以20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执行人赵亮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楼××号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王旭光与赵亮、谭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5)宣区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外人赵秀花、朱龙对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楼××号房屋主张所有权,而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二)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执行标的物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楼××号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赵亮。案外人赵秀花、朱龙提供的证据非法律规定确定权利人的证据,故对案外人的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秀花、朱龙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建霞审 判 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郝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