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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杉与郴州湘君竹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杉,郴州湘君竹食品经营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536号原告:王杉,男,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郴州湘君竹食品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杉与被告郴州湘君竹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王杉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