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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惠庆国与赵正扩、李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庆国,赵正扩,李宪明,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042号原告:惠庆国,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赵正扩,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宪明,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明,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庆国与被告赵正扩、李宪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庆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庆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惠庆国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