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惠庆国与赵正扩、李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庆国,赵正扩,李宪明,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042号原告:惠庆国,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赵正扩,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宪明,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明,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庆国与被告赵正扩、李宪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庆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庆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惠庆国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