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向某与鲜某、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鲜某,杨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404号原告:向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鲜某,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鲜某、杨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