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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金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金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233室。法定代表人:蒋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金秀,女,195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东路西侧608-A、608-B、570弄138、140号。法定代表人:潘海峰。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332号。法定代表人:唐剡。上诉人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4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XX公路XX号XX幢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