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颜杰强、唐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颜杰强,唐晚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67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97号(泓鑫城市花园1栋)。负责人:张先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紫俊。被告:颜杰强。被告:唐晚荣。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常德分行)与被告颜杰强、唐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广发银行常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颜杰强、唐晚荣共同偿还贷款本金299364.59元;2.颜杰强、唐晚荣共同偿还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17年2月10日共计30215.33元);3.颜杰强、唐晚荣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1日,颜杰强与广发银行常德分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4114900****),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1.5%。广发银行常德分行于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7月29日期间分17次向颜杰强指定的账户(账号为:621462413800002****)支付贷款共计483000元。颜杰强应于每月28日向广发银行常德分行指定账户(账号为:621462413800002****)存入当月应还的本金及利息。颜杰强自2016年8月28日起逾期偿还贷款本金79371.25元、利息24018.05元。根据颜杰强与广发银行常德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逾期贷款罚息月利率为1.9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加收复利。颜杰强因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广发银行常德分行有权要求颜杰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颜杰强、唐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不能提供颜杰强、唐晚荣的有效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也没有向本院提供颜杰强、唐晚荣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颜杰强、唐晚荣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颜杰强、唐晚荣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