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1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55776840。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523429。法定代表人:徐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樱梓,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案涉房屋合同标的金额巨大,且涉及承租人达100多家,案情复杂且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无论是涉案标的,还是案件的影响力,在该辖区内都不具有重大影响,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情形。因此,上诉人主张不成立。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82号、884号、886号、888号、894号、890号、882—894号地下室,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