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金良、范雅棋与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良,范雅棋,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良,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雅棋,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胜利。本案在执行吴金良、范雅棋与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将案件款8000元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吴金良、范雅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