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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426号原告:周某(公民身份号码),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蔡某(公民身份号码),女,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