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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淄博容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容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淄博容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财保50号申请人:淄博容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6144615X6。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鱼四村。法定代表人:宋振先。被申请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59936694C。住所地:高青县田镇镇东大庄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隋月辉。申请人淄博容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在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宋振先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容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宋振先(身份号码:)提供的担保车辆(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被申请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价值在10万元以内。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容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