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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法定代表人周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天才、杨植林,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02号1幢5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碚工商经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9月共计三次向原永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董某行贿共计15万元现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碚工商经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作出渝碚工商催告字(2017)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9月共计三次向原永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董某行贿共计15万元现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渝碚工商经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渝碚工商经处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