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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道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50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公司员工。被告:江道发,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