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道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50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公司员工。被告:江道发,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