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柳某、王连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王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男,200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法定代理人杨某(糸柳某父亲),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连凤,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柳某诉王连凤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告人王连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王连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己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柳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