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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正东诉孙小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东,孙小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848号原告孙正东。被告孙小涛。原告孙正东与被告孙小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正东、被告孙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承揽了翠屏湾小区及华宇时间城的装修工作,于是在2月份左右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做水、电路、瓦工、木工等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相关的工作。后经核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仍下欠12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在年底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52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自己和郭庆林成立了惠万居装饰公司,原告孙正东是给公司干过活,现在自己已经离开公司,虽然是其个人给孙正东打的欠条,但这部分款应该由公司承担,不应该由我来承担。其和郭庆林确实是把一些对外债务分配了,但对公司资产没有分配,自己现在无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孙小涛和郭庆林成立的惠万居装饰公司承揽了翠屏湾小区及华宇时间城的部分家庭室内装修工作,被告孙小涛找到原告孙正东,让原告做水、电路、瓦工、木工等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相关的工作。后经核算,惠万居装饰公司财务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后,仍下欠12000元,因公司效益不佳,被告提出要退出公司,其与郭庆林将公司所欠的债务进行分配,两人分别承担部分债务,欠原告孙正东的12000元劳务费由被告孙小涛承担。因催要未果,原告孙正东找到被告孙小涛、郭庆林三人协商此事,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孙正东壹万贰仟元整。孙小涛(年底还清),2015年7月17日,证明人:郭庆林”。庭审中,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被告承认和郭庆林确实将公司对外债务进行分配,但对公司资产没有分配,故没钱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欠条、谈话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孙正东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且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以公司资产没有分配为由拒付劳务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52元之主张,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经核算为5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正东劳务费12000元、利息530元,共计12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古 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