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阳尚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尚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514号原告沈阳尚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海,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尚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尚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尚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尚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