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曾康、王洪等不服强制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康,王洪,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执异9号异议人曾康,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异议人王洪,女,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康、王洪于2017年4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1、涉案征收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行为不具备合法性。2、征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3、补偿价值严重低于房地产市场价值,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提出如下主张:1、请求依法撤销(2017)湘06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2、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岳阳楼区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岳阳楼区政府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其对曾康、王洪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不再审查。曾康、王洪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康、王洪提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审判员 夏磊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