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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原永祥。被执行人刘伟杰,男。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