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1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桑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1136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某某,女。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0,021.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从金山区枫泾镇建定路XXX号门口出来,沿建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侧路段时,恰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述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被告驾驶车辆右侧中后部与原告驾驶车辆右侧前中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于事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述。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情况属实。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资料、医疗费单据、出院小结、用药清单、处方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据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106,844元(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9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20元/天的标准,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计算24天计480元。3、营养费,鉴于原告未提出营养期的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属合理的营养期,可予支持。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24天为720元。4、护理费,原告诉请按照2320元/月的标准赔偿,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本院予以认同。鉴于原告未提出护理期的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属合理的护理期,按照2320元/月的标准计算24天计1856元。5、误工费,原告诉请2190元/月的标准赔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考虑到原告事发时未满60周岁,结合其劳动能力,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认同原告诉请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月计算误工损失合理。鉴于原告未提出误工期的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和出��小结记载的全休一个月属合理的误工期,据此计算54天为3942元。6、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和就医次数酌定400元。7、衣物损,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结合原告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酌定300元。上述七项合计114,542元,由被告按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80,179.40元。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0,179.4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由原告张某某承担225元,被告桑某某承担1825元,公告费560元,被告桑某某承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干华丽人民陪审员 顾春芳人民陪审员 陈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