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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斌、杜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斌,杜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091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08583-4),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法定代表人:黄岩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斌,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杜醒,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杜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