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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2016年4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刘鸿泽家门口,将刘鸿泽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二人在逃跑途中被刘鸿泽抓获并报警。现被盗电动三轮车已发还失主。2、2016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骑电动车到遂平县和兴镇和兴村宣庄王华伟的养殖场,将养殖场内的4只貉子(经鉴定,被盗的4只貉子价值人民币920元)及1条德国牧羊犬(经鉴定,被盗牧羊犬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走。现从刘某某处扣押的2只貉子及2张貉子皮已发还失主。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王华伟现金人民币2060元。3、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大刘庄村,将刘志业家的1条狗(经鉴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315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刘志业现金人民币315元。4、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张店村刘贞家门口,将刘贞家的2条狗(经鉴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315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刘贞现金人民币315元。5、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张店村李建超的养鸡场,将李建超饲养的6只鹅(经鉴定,被盗6只鹅价值人民币450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李建超现金人民币450元。6、2016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大刘庄村刘历旦家门口,将刘历旦饲养的4只鸡分三次(经鉴定,被盗4只鸡价值人民币237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刘历旦现金人民币237元。7、2016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大刘庄村刘爱梅家,将刘爱梅饲养的1条狗(经鉴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60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刘爱梅现金人民币60元。8、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刘满良家门口,将刘满良饲养的1条狗(经鉴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315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刘满良现金人民币315元。9、2016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大刘庄村尚美玲家,将尚美玲饲养的1只鹅、1只鸡、1只鸭(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32.5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尚美玲现金人民币132.5元。10、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西平县焦庄村刘新生家门口,将刘新生饲养的1条狗(经鉴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180元)盗走。后被盗狗自己返回家中。11、2016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和兴村王振江的桃园,将桃园内的两个灯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毁坏,将小屋内的一把钳子、桃园内种植的约50斤红薯(经鉴定,被盗50斤红薯价值人民币30元)盗走。现从刘某某处扣押的钳子已发还失主。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王振江现金人民币40元。1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柴书连家门口的树林里,将柴书连散养的3只鸭子(经鉴定,被盗3只鸭子价值人民币58.5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柴书连现金人民币58.5元。13、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大牛村李兰家门口,将李兰家门口的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元)盗走。现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并发还给失主。1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魏桂申的梨园内,将魏桂申梨园内的约60斤梨(经鉴定,被盗60斤梨价值人民币90元)盗走。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魏桂申现金人民币90元。1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威俊预谋盗窃。后二人到遂平县和兴镇大刘庄小学门口刘全喜的代销店,分两次将代销店内的方便面、辣条、饮料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3元)盗走。现从刘某某处扣押的方便面、饮料等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案发后,刘威俊亲属主动退赔失主刘全喜现金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威俊的供述,失主王华伟、刘鸿泽、刘志业、刘贞、李建超、刘历旦、刘爱梅、刘满良、尚美玲、刘新生、王振江、柴书连、李兰、魏桂申、刘全喜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扣押赃物--貉子、貉子皮、钳子、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方便面、饮料、作业本等物品照片,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遂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收据,张某收购被盗摩托车的单据,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遂价认[2016]第0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2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胜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