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刁传利与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传利,李虎,刁传利,李虎,刁传利,李虎,刁传利,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320号原告:刁传利,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彬,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刁传利与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传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传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日,被告购买车辆,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李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被告李虎向原告刁传利借款现金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李勇和王昌建在担保人处签名,被告李虎至今未偿还该借款。原告刁传利以李虎、李勇、王昌建为被告诉至本院,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了对李勇和王昌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借���应当返还。原告刁传利与被告李虎之间的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虎向原告借款900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李虎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进行应诉、陈述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原告刁传利有权利只选择债务人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其撤回对担保人李勇、王昌建的起诉,是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刁传利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李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