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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世伟与周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伟,周天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民初501号原告:李世伟,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周天龙,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李世伟与被告周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周天龙归还借款本金653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份前后,原告为被告干活。2016年10月3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资6530元,约定于农历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如约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世伟工资6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天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定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