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闫文福、马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闫文福,马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法定代表人:辛锋,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立,系辽宁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文福,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被执行人:马淑霞,女,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闫文福、马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已抵押给银行的楼房一套,依法予以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