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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某、丘羽晴等与丘祖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丘羽晴,丘葵玲,丘祖超,丘玉林,丘小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557号原告:黄某,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丘羽晴,女,200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丘羽晴母亲。原告黄某、丘羽晴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葵玲,系原告丘羽晴姑姑。原告:丘葵玲,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丘祖超,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第三人:丘玉林,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第三人:丘小容,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黄某、丘羽晴、丘葵玲与被告丘祖超、第三人丘玉林、丘小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丘羽晴、丘葵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丘羽晴、丘葵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丘羽晴、丘葵玲撤诉。本案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0元,由原告黄某、丘羽晴、丘葵玲共同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