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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冉茂碧家庭承包经营户诉武隆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冉茂林家不履行撤销林业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碧家庭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冉茂林家庭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初66号原告冉茂碧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冉茂碧,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卢红,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明,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在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冉茂林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冉茂林,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李廷国、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茂碧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冉茂林家庭承包经营户不履行撤销林业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当庭提交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申请,被告承诺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原告冉茂碧家庭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冉茂碧家庭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碧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茂碧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刘 芸人民陪审员 罗 建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