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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艺荣与周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艺荣,周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6574号原告:周艺荣,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周加泉,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周艺荣与被告周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周艺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艺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艺荣撤诉。本案受理费9885元,减半收取4943元,由原告周艺荣负担。审 判 长  陈惠民人民陪审员  郑宝国人民陪审员  叶瑞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