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中平、李才志,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法定代表人吴文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丹)安监管罚【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作出(丹)安监管罚【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组织污水处理站彩钢瓦屋面维修、更换过程中,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未搭设安全保护措施,对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4.18”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罚款2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立案审批表、事故经过情况报告、勘验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案件处理呈批表、罚款催缴通知书、营业执照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丹)安监管罚【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景银霞审判员 沈冀华审判员 吕月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