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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庞太霞与唐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太霞,唐道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096号原告:庞太霞,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唐道瑞,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庞太霞与被告唐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太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太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秀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