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256号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万国商城六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某,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