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某1与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金苏庄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金苏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360号原告:苏某1,男,192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3,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金苏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某2,金苏庄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4,男,193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1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金苏庄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井维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