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5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荣永强与山西福龙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永强,山西福龙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6544号原告荣永强,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委托代理人宫晓雪,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福龙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王名村长宁5巷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永强与被告山西福龙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荣永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池凤林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旭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