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罗亦华、谢玉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亦华,谢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罗亦华,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赣州市。被执行人谢玉建,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赣县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罗亦华申请谢玉建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谢玉建应支付申请人罗亦华案款9909207.0元,承担执行费76946.0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90920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玉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7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