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蒋北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蒋北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1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期办公楼*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昌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承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俊,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北平,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北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6)粤71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南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承海、苏俊,被上诉人蒋北平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南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蒋北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会员账户是蒋北平通过假报身份信息获得的,南航公司因被欺诈而做出的承诺,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忽略了蒋北平假报信息入会的事实。依据《明珠会员手册》2.7.1条可知,南航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不接受重复申请,更别说是以假报身份信息的欺诈手段获得的会员账户。若依一审法院的认定,将一个会员账户看成是一个合同,则该合同是以欺诈手段达成的,应为无效。二、一审判决与一审法院另案判决相互矛盾。(2016)粤7102民初271号案件的一审判决已认定:“包括本案所诉213250164107账号在内的4个账号除名称为蒋北平外,出生日期及证件号码均不相同……因为原告在注册不同账号时假报有关信息,故依据《明珠会员手册》第2.6条的约定,终止原告的会员资格,并无不妥,该行为不构成侵权。”上述的“4个账号”即包括本案所诉账号48×××85。实际上,蒋北平违规操作和假报身份信息入会都已显而易见,充分证明蒋北平滥用会员权利突破机票兑换范围和假报身份信息恶意重复入会,南航公司依约终止蒋北平会员资格是多么合理且必要。三、一审法院依据“南航公司允许合并卡号”而认定南航公司实际上认可重复入会,是对《明珠会员手册》相关条款的误读。要求多账户合并到一个账户中,正是说明南航公司不允许一个人多个账户这种现象存在。清理重复账户、要求合并、终止资格,都是南航公司严格执行一人一卡号的方式。如果仅仅是重复入会而无其它违规情节,是不足以导致终止资格的,南航公司也并非仅因其重复入户而终止蒋北平会员资格。合并账号、终止资格、清理重复账户,这些都是手册规定的针对不同情形下的重复入会的处理方式。四、《明珠会员手册》2.6条中,明确约定会员滥用权利,终止的是“会员资格”。因此,不存在终止的是会员资格还是某一会员账户的歧义。会员资格毫无疑义就是指一个人成为南航公司明珠成员的可能性,会员资格被终止后,当然就不再是会员了,不能因为被分割为一个个账户而互不影响。被上诉人蒋北平答辩称:南航公司主张蒋北平通过虚假证件注册南航公司的会员账户不实,因为这些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是南航公司的合作商发送的,与蒋北平无关。蒋北平都是用有效证件申请会员账户的。蒋北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航公司恢复蒋北平的南航明珠俱乐部会员资格及权利;2.判令南航公司向蒋北平登报致歉;3.判令南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北平于2015年3月20日通过中信银行合作伙伴方式申请获得南航公司南航公司明珠俱乐部会员卡账户,会员卡账户为48×××85。因为蒋北平在南航公司的南航会员系统中共有9个会员卡账户,而其中的080009939783、280003002656等账户因违反《明珠会员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规定超额设置受让人并让违规设置的受让人兑换机票成行,所以南航公司以蒋北平滥用会员权利为由终止了其所有的会员卡账户,本案48×××85会员卡账户属于尚未进行相关操作就被终止使用。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对本案有关争议问题,综合查证、分析如下:一、48×××85会员卡账户的取得应视为蒋北平、南航公司双方达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蒋北平、南航公司双方均当庭认可蒋北平所持的48×××85会员卡账户已经入会成功。蒋北平向南航公司提出申请,南航公司经过审核向蒋北平授予48×××85会员卡账户,上述过程符合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因此应认定为蒋北平、南航公司之间已成立合同关系。南航公司虽然答辩认为其不认可蒋北平重复入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也未能说明为何其经过审核仍认可了蒋北平的重复申请。因此,双方围绕48×××85会员卡账户经过要约、承诺达成的合同关系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仅仅是重复入会并不直接导致适用终止会员账户的条款。虽然南航公司在《手册》第2.7.1中规定:“申请会员资格获准后,每个会员将拥有且仅可拥有一个里程账户(即会员卡号),南航不接受对重复申请并保留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删除的权利。”但《手册》第2.7.2亦规定:“如果一个会员同时拥有多个明珠里程账户,会员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其他卡号信息将合并到指定卡号中。”所以,应该认定为南航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一个客户同时拥有多个会员卡账户,但实际上认可这种现象的存在。事实上蒋北平每次获得会员卡账户均向南航公司提出过入会申请,南航公司对蒋北平的每次入会申请都进行过审核,蒋北平获得多个会员卡账户均是南航公司审核承诺的结果。根据《手册》第2.7.2规定,南航公司发现一个会员同时拥有多个会员帐户,可以要求该会员指定最终使用的账户,然后进行清理、合并。因此仅仅是重复入会尚不直接导致《手册》第2.6条规定的适用即对会员账户的终止。三、因为其他会员账户的权利滥用,并不能当然的溯及所有会员账户。关于会员资格与会员卡账户关系的理解。南航公司辩称,会员资格是附属于会员本人而非附属于会员卡账户的,南航公司适用《手册》第2.6条终止的是蒋北平的会员资格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会员账户,即蒋北平使用一个会员卡账户滥用权利,就视为其作为会员滥用权利,可以终止其名下全部会员卡账户。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如果严格执行一个会员只拥有一个会员卡账户的规定,那会员资格与会员卡是对应的,终止会员资格和终止会员卡账户使用完全等同,并不存在歧义。但如上所述,事实上南航明珠卡系统客观存在一个客户同时拥有多个会员卡账户的现象,因此关于《手册》中会员资格和会员卡账户之间关系的理解是“一个会员资格对应一个人”还是“一个会员资格对应一个会员卡账户”存在歧义。由于《手册》条款属于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在申请入会时申请人只能选择同意或拒绝,未能就条款与南航公司进行协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手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前所述,蒋北平每个会员卡账户的获得均要经过一次要约承诺的过程,故其获得的多个会员卡账户应视为与南航公司成立了多份合同。因此基于对合同订立原则的通常理解,不同的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一份合同的违约并不能溯及其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本案蒋北平确实在使用080009939783和28003002656等会员账户时滥用权利,超额设置受让人并让违规设置的受让人兑换机票成行,因此被南航公司终止了相应的会员卡账户,对此一审法院亦予认可。但一个会员账户的滥用权利(违约)、被终止并不能溯及其他会员账户,导致其他会员账户的被终止。蒋北平拥有的本案48×××85会员卡账户尚未使用,没有证据证实该会员卡账户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因此南航公司以蒋北平在其他账户上有滥用权力行为为由而终止了尚未使用的48×××85会员卡账户,据理不足。四、关于重复诉讼和生效判决已认定事实的问题(一)如前所述,蒋北平向南航公司提出申请,南航公司经过审核向蒋北平授予48×××85会员卡账户,应认定为蒋北平、南航公司之间围绕48×××85会员卡账户已单独成立一个合同关系,因此蒋北平基于48×××85会员卡账户所享有的权利未得到履行而起诉南航公司,并不存在重复诉讼。南航公司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蒋北平起诉,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二)一审法院亦认可蒋北平在使用080009939783和28003002656等会员账户时存在滥用权利,超额设置受让人并让违规设置的受让人兑换机票成行的行为及事实,因此本案判决认定事实与(2015)广铁法民初404号、(2016)粤71民终39号、(2016)粤7102民初168号、(2016)粤71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并不矛盾,且上述判决是基于其他会员账户做出的判决,与本案基于48×××85会员卡账户做出的判决并不冲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蒋北平虽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但诉请实为请求履行合同的给付之诉。蒋北平向南航公司提出申请,南航公司经过审核向蒋北平授予48×××85会员卡账户,双方围绕48×××85会员卡账户经过要约、承诺达成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由于48×××85会员卡账户尚未进行操作使用,南航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蒋北平在履行本合同中有滥用权利触犯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如《手册》第2.6条的约定)的情形;且虽然南航公司与蒋北平双方订有其他终止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手册》第2.7.2条的约定,一旦合并即视为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或按约定终止),但本案中南航公司也并非是基于合同合并等其他终止权利义务的约定而终止了与蒋北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南航公司在本案中单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理据不足,应予纠正。蒋北平关于恢复本案会员资格及权利的诉请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南航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其与蒋北平之间基于48×××85会员卡账户达成的合同权利义务;但蒋北平要求南航公司登报道歉亦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南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是否定蒋北平之前在使用其他会员卡账户时有滥用权利的事实,也不是否定南航公司因蒋北平之前滥用权利而终止其涉滥用权利会员卡账户的做法,而恰恰是因为蒋北平没有在48×××85会员卡账户上滥用权利,如果蒋北平今后滥用48×××85会员卡账户权利,南航公司同样可以终止该账户的权利。希望蒋北平能够珍惜合同机会,在今后严格依照《手册》条款约定,不再重复申请入会,并配合南航公司对会员卡账户的清理以及对会员卡账户信息的更正,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南航公司也应加强入会审核和日常审核,有效防止重复入会现象的发生,发现会员卡账户重合、账户信息有误时也应依约进行合理清理,对确有证据证明滥用权利的账户予以终止。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南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蒋北平所持有的48×××85会员卡账户的会员资格,并继续履行其与蒋北平之间基于48×××85会员卡账户达成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驳回蒋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航公司负担。蒋北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南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蒋北平。二审中,南航公司提供了三张截图作为证据,南航公司主张是其合作伙伴中信银行发往南航公司的加密数据包截图,显示蒋北平在同一天通过中信银行申请了两个南航公司的会员账户(其中一个是涉案会员账户)。两个会员账户登记证件号码不同,分别为440184198603015719,441084198603105719,与蒋北平真实的身份证号码均只相差两位数字。蒋北平认为南航公司提供上述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间,且没有办法核实数据包来源的真实性,不予质证。对于其所拥有的两个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不同且不属实的问题,蒋北平主张是中信银行发过去给南航公司的,其不清楚,其是用真实的身份证申请信用卡的。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1、蒋北平在南航公司现有9个会员账户(包括涉案账户在内),均已被南航公司冻结。9个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均不相同。2、蒋北平就南航公司冻结其080009939783、280003002656、115632081575号会员账号的事实起诉到法院,经过一、二审,本院作出(2016)粤71民终39号生效判决,认定:“蒋北平存在违反《明珠会员手册》设置受让人并兑换机票成行的行为,根据该会员手册的约定,南航公司有权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明珠会员手册》是双方关于会员卡权利义务的约定,南航公司据此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蒋北平要求南航公司恢复其会员账号并登报道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后,蒋北平就南航公司冻结其01×××85号会员账户的事实起诉到法院,在该案庭审中查明:“会员账户01×××85登记的证件号码是W40361676,另外有两个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分别为W40361675、W40361671。南航公司主张蒋北平使用虚假证件登记入会;蒋北平则主张均系其本人的港澳通行证,对于三个不同的港澳通行证号码,蒋北平解释为港澳通行证可以挂失补办,重新补办后证件号码不同。关于蒋北平申请注册多个会员账户的目的,蒋北平表示系其个人喜欢,南航公司则认为蒋北平系通过该方式规避一个会员只能设置8位受让人的限制,使得积分兑换的免票能在市场流通。”3、南航公司提供的《明珠会员手册》显示,第2.6条规定“会员必须依据明珠俱乐部的规定行使会员权利,若会员误用或滥用会员权利、假报有关信息时,南航明珠俱乐部可于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卡,同时作为已累积的全部里程积分,南航将不负责任何赔偿”;第2.7.1条规定“申请会员资格获准后,每个会员将拥有且仅可拥有一个里程账户(即会员卡号)。南航不接受重复申请并保留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删除的权利”;第2.7.2条规定“如果一个会员同时拥有多个明珠里程账户,会员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其他卡号信息将合并到指定卡号中”。对于第2.7.1条和2.7.2条中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方式,南航公司解释为:一个人可以用多个证件来入会,一般只要是真实性信息就不会删除,会要求会员合并,目的就是一个会员只有一个会员账号。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南航公司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航公司冻结蒋北平的涉案会员账户是否构成侵权。蒋北平主张南航公司冻结其涉案会员账户构成侵权;南航公司则主张蒋北平存在用虚假信息入会、注册多个会员账户以规避一个会员只能设置8位受让人的制度、违规超额设置受让人等滥用会员权利的情形,其已经根据《明珠会员手册》的规定,终止了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并被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南航公司主张一名会员对应一个会员资格,因此蒋北平被终止会员资格等同于此前其所有的会员卡均应被取消;蒋北平则主张一个会员账户对应一个会员资格,每个会员账户都是其与南航公司单独订立的会员合同,不能因为其他会员账户存在违规行为而冻结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涉案会员账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蒋北平申请注册会员账户的数量、方式可知,其应当熟知《明珠会员手册》的相关规定。蒋北平申请入会并成为南航公司的会员,表示其同意接受南航公司入会的规则,包括《明珠会员手册》,该手册是双方的合同内容。南航公司的《明珠会员手册》规定,申请会员资格后,每个会员将拥有且仅可拥有一个里程账户(即会员卡号),南航不接受重复申请并保留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者删除的权利。该规定可以反映出双方约定的是一名会员对应一个会员资格。该约定也符合通常对会员资格的理解,即是根据会员本身来界定会员资格,而不是根据会员拥有的不同的证件号码来确定不同的会员资格。因此,南航公司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则意味着终止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会员账户,包括涉案会员账户。由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蒋北平违规设置受让人,南航公司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故南航公司终止涉案会员账户亦不构成侵权。其次,退一步单就涉案会员账户来说,蒋北平的涉案会员账户亦存在违反《明珠会员手册》的情形,南航公司终止涉案会员账户有合同依据。蒋北平通过多种途径规避了南航公司的管理规则,注册了多个会员账户,包括涉案会员账户在内尚有9个会员账户,实际上注册涉案会员账户的行为使得蒋北平本人可以设置的受让人远远超过8个人的限制,违反了《明珠会员手册》中关于设置受让人不得超过8个的约定。此外,涉案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确实并非蒋北平的真实身份证号码,虽然蒋北平称系其申请信用卡的中信银行发送过去的,但其在同一天还申请了两个会员账户,可知系故意重复申请。综合蒋北平注册会员账户的证件号码、方式、数量来看,其注册涉案会员账户是用于规避南航公司制度的主观意图明显,可以认定为滥用会员权利。蒋北平主张根据《明珠会员手册》第2.7.2条的规定,在拥有多个会员账户的情况下其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将其他卡号信息合并到指定卡号中。对此,南航公司解释为一个会员拥有多个会员账户,没有出现2.6条规定的用虚假信息入会、滥用会员权利等情形,会员是可以根据2.7.2条的规定合并账户的。《明珠会员手册》第2.7.1条约定了南航公司保留了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者删除的权利,再结合第2.6条、第2.7.2条的规定来看,第2.6条、第2.7.2条的规定没有冲突,南航公司解释上述条款分别适用于是否存在滥用会员权利等不同情形,解释合理,亦符合上述条款的表述。故本院认定,南航公司依据《明珠会员手册》2.6条的规定,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冻结蒋北平涉案会员账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南航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6)粤71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蒋北平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蒋北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 珣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丘夏雯书 记 员 李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