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诉何浪波龚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何浪波,龚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吴立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浪波,男。被执行人龚婧,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0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28893.12元,逾期利息102499.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止,其后利息暂不计算),实现债权费用26569元,迟延履行利息暂不计算,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730元,执行费8080元,��上共计570771.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浪波、龚婧的银行存款570771.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