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继成与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销售分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成,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销售分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270号原告:刘继成,男,1987年2月22日,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44号A座101-307室。负责人:范宇。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44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华。刘继成与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销售分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