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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8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星空印业有限公司与潘妙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星空印业有限公司,潘妙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8576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星空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87706997N。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五里牌村。法定代表人:罗龙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妙贵,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台州市黄岩星空印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潘妙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潘妙贵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星空印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妙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3年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印刷产品。2014年11月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潘妙贵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时约定在2014年12月底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潘妙贵经原告催讨未予支付。原告遂于2016年12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现原告提供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的事实,该款被告应予清偿。此外,被告未按约定���限履行付款义务,应赔偿原告自逾期之日(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妙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黄岩星空印业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潘妙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国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