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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样明,黄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样明被执行人:黄新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样明、黄新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各项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样明、黄新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二、在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扣押、查封、扣留、提取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育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