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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汝义环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义环,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651号原告:汝义环,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徐涛,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汝义环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义环、被告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义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涛偿还借款14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涛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15年11月28日向其借款14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徐涛未能归还。被告徐涛辩称,借款14万元属实,暂时没钱,可以先偿还一部分,周转开了还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徐涛2015年11月28日书写的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到汝义环现金壹拾肆万正(140000)借款人:徐涛2015.11.28号”。被告徐涛对此借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涛从原告汝义环处借款,属民间借贷,有借据为凭,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汝义环要求被告徐涛还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汝义环14万元。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帐号:10×××01。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徐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金额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泽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