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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家琪与告巴德玛其其格、包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琪,告巴德玛其其格,包青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622号原告:赵家琪,男,34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告巴德玛其其格,女,51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包青云,男,31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家琪与被告告巴德玛其其格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家琪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赵家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