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志川、米进仓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恢6号王志川、米进仓:本院(2010)嵩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志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进仓已将标的款50000元履行完毕,剩余部分王志川自愿放弃。执行费950元由米进仓承担,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