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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志川、米进仓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恢6号王志川、米进仓:本院(2010)嵩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志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进仓已将标的款50000元履行完毕,剩余部分王志川自愿放弃。执行费950元由米进仓承担,本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