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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志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青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16号罪犯张志青,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梅华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张志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