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798号原告:王海涛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海涛诉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海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诉。诉讼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