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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18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以上款项的兑付由执行担保人张某乙提供担保。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