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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焕芝与孙茹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芝,孙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83号原告:赵焕芝,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大专文化,退休职工,被告:孙茹玲,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赵焕芝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5,000元,并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借款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但提供的证据是系通过王希旺账户转账且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焕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良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