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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景明、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景明,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姜景明,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义马村楼屋里组,组织机构代码05280400-0。法定代表人:李云良。本院在执行姜景明与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2016)浙0483执3312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5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8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月9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另案于2014年5月已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自2015年即已关停,其所建厂房系无证房产,所占土地系集体所有,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另案首轮查封中。2016年10月至12月,经多方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由被执行人将其无证厂房、及其所有的机器设出租,以租金收益清偿债务的履行方案。该履行方案在实施中,案外人于2017年3月提出权属争议,故未能实施上述履行方案。2017年4月6日,本院已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期限,现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