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红波、折巧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红波,折巧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62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刘至,男,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红波,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折巧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红波、折巧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无法联系、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