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霄铃与郭建刚、王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霄铃,郭建刚,王旭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444号原告王霄铃,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农民。被告郭建刚,男,约45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农民。被告王旭琴,女,约40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霄铃与被告郭建刚、王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霄铃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霄铃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霄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王霄铃负担。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