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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霄铃与郭建刚、王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霄铃,郭建刚,王旭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444号原告王霄铃,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农民。被告郭建刚,男,约45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农民。被告王旭琴,女,约40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霄铃与被告郭建刚、王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霄铃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霄铃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霄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王霄铃负担。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