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蒋延坤、蒋小燕等与桂林袭汇实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延坤,蒋小燕,桂林袭汇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363号原告:蒋延坤,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广西全州县,原告:蒋小燕,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址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蒋鑫,男,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袭汇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龙珠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延坤、蒋小燕诉被告桂林袭汇实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满妹于2017年4月18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袭汇实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延坤、蒋小燕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袭汇实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延坤、蒋小燕撤回对被告桂林袭汇实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74元,减半收取为4937元,由原告蒋延坤、蒋小燕负担。审 判 员 赵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冯彩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