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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xx与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935号原告刘xx,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xx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