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月仪、唐淼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月仪,唐淼东,唐淼明,严文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月仪,女,汉族,1951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淼东,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淼明,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根贤,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文聪,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号第*层。负责人:夏骏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唐月仪、唐淼东、唐淼明因与被申请人严文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月仪、唐淼东、唐淼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划分事故责任不当。二审判决认定唐敬辉单方有义务确保安全,适用法律错误,确保安全是法律对使用道路各方的共同要求,不是对某一方的要求。从交通事故资料反映,邝仕勤在距离唐敬辉70米左右就发现唐敬辉正在经过事发路口,70米距离足够邝仕勤及时刹车。(二)二审法院未调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涉案交通事故处理阶段,交警部门先作出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遗漏了“邝仕勤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这一严重过错行为,唐月仪、唐淼东、唐淼明不服申请复核,交警部门作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正”的复核结论。几日后,交警部门收回原复核结论,重新发出一份复核结论,内容不同,不再提“责任划分不公”。唐月仪、唐淼东、唐淼明申请调取该证据应予采纳。(三)二审判决以唐敬辉因事故死亡时已届满65周岁为由,认定其在法律上已丧失劳动能力,故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夫妻之间亦存有扶养义务。(四)二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过低。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事由审查。经审查,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唐月仪、唐淼东、唐淼明在再审申请中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月仪、唐淼东、唐淼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秋生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玲 微信公众号“”